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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5﹞9 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9-19 15:58:09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曾德滔养殖场

  经营者:唐水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4QR3T14 

  地址:连州市大路边镇马占村大沙坪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开始对你养殖场进行调查,发 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旁一地 块内积满养殖废水,养殖废水自地块外溢至周边环境及池 塘,池塘内养殖废水经缺口流入下游沟渠,对外环境造成影 响,且地块及池塘均未铺设防渗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 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 片、《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Z 字(2025)第 026 号)、 《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14 号)及 送达回证、《关于对<关于协助提供连州市高马养殖场等三 家养殖场近三年年度出栏生猪数据的函>的复函》《行政处 清 远 市 生 态 环 境 局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8 号)及送达 回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 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 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8 号),告知了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此,你养殖场于 8 月 27 日提交 《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1.你养殖场不是主观故意向外 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2.你养殖场已意识到错误及养殖 场环保漏洞,并已配合我局完成整改;3.你养殖场经营困难。 综上,申请我局对你养殖场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进行了审议,认为你养殖场已按《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在 期限内完成整改,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且在调查过 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工作。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 定》(粤环发〔2021〕7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 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 环发〔2021〕7 号)文件,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裁量标准:违法情形为“常年 存栏量在 1000 头以上猪、60000 羽以上鸡、200 头以上牛 或其他同规模”,应处罚款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综合 你养殖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 据情况,考虑到你养殖场已完成整改,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 显影响且配合我局工作,你养殖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 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 18 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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